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更新家事审判理念,为妇女儿童维权注入“新红利”。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妇女儿童进行优先保护。
案情介绍
郭女士与苏先生经过甜蜜的恋爱,于2019年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孩子小苏出生后,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与加剧,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同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由苏先生抚养。
后郭女士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称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她抚养,被告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不具备抚养能力,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考虑,郭女士请求变更抚养权。
关于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苏先生提供的超市营业执照、超市收支情况、房产证等证据可证明其更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郭女士所提供证据亦不能证明苏先生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抚养权纠纷案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只是意味着与该方共同生活,监护责任依然由双方共同履行,直接抚养未成年的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不得拒绝履行抚养或监护的责任。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应妥善处理,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