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五花八门,出事故究竟如何赔付?达拉特旗法院告诉你

2023-01-05 10:26:41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雅妮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随着各种各样的保险层出不穷,越来越多人会为自己,为家人,或者为自己的汽车购置更多新型保险,但新的保险究竟保的是什么?我们又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驾乘意外保险赔付纠纷案件,被保人究竟保的是什么?又能否得到全额赔付呢?

  案情介绍

  小张为自己的爱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意外保险,每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后小张驾车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受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小张作为次要责任方,在和事故主要责任方赔付清算后,小张自己还需要承担20万元的损失。 小张心想,我还有驾乘意外保险可以赔付,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驾乘意外保险金额11万元。保险公司抗辩,驾乘意外险要按照行业标准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即便按照九级伤残等级计算原告小张也只能获赔3.2万元。 小张不解,为何会如此?我投保的是座位险,我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为何不能获得全额赔付? 其实,驾乘意外险并非大众理解的座位险,驾乘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的原则。

  法官说法

  何为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使被保险人尽量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座位险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驾乘意外险保险条款约定意外残疾保险赔付金额计算方式为应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应给付比例按照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保险金额即我们购买保险的最高限额。定额给付意味着不论损失是否已经全部获得赔偿都能得到赔付,而侵权人不能因投保驾乘意外免除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

  A乘坐B驾驶的机动车与C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B与C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法院认定B与C的责任比例分别为50%,A受伤评定为七级伤残,A的损失首先由C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剩余部分由C车辆的商业险和B个人各自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B并不能因购买驾乘意外险免除赔偿责任,而A同时还能获得B车辆驾乘意外险的赔付。

  法官提醒: 保险产品种类众多,购买时一定要进行充分了解,按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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