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精神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调解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只口头约定了工资。原告在被告处打工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过工资,只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了生活费用。原告还替被告赊买五金材料共计21万元,被告也并未支付材料费用。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以及材料费。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庭前向达拉特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咨询了相关问题,并通过开庭时原被告之间的陈述以及结合已有的书面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随后,承办法官向被告耐心释法明理后,被告表示愿意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以及材料费用。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承诺在一个月之内付清拖欠原告所有的农民工工资与材料费用。
法官说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